第一节 全国及地方组织
第九条 工商联设全国组织和地方组织。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为全国组织,简称全国工商联;省级及以下工商联为地方组织。
上级工商联对下级工商联具有指导关系。
全国工商联又称中国民间商会;地方工商联又称地方(总)商会。
第十条 工商联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条 工商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选举执行委员会;
(二)听取和审议执行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工商联的重大事项。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全国代表大会负责修改章程。
第十二条 工商联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集。大会期间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十三条 工商联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特邀部分代表。
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工商联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工商联的最高领导机构,其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
(三)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工作任务;
(五)审议通过有关人事事项等。
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执行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执行委员会委员(简称执行委员)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由上一届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五条 执行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工商联章程,执行工商联各项决议;
(三)发挥参政议政作用,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四)热心工商联工作,参加工商联的会议和活动;
(五)广泛联系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反映其意见和要求;
(六)对工商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等组成,贯彻实施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执行委员会相同,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执行委员会职权。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常务委员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由上一届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县级工商联视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组成,研究决定重要事项。主席主持会务,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副主席分为专职副主席和兼职副主席。专职副主席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全国工商联兼职副主席一般不连续任职,地方工商联兼职副主席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中的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应向主席会议报告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情况,具体述职办法由同级主席会议制定。
工商联设常务副主席,由同级工商联党组书记担任。
工商联设秘书长。
县级工商联不设常务委员会的,主席会议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执行委员会职权。
第十八条 中国民间商会、地方(总)商会设会长、副会长。会长由工商联主席兼任,副会长原则上由工商联专职副主席、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兼(担)任。会长、副会长由工商联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是同级工商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副会长中的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列席同级工商联主席会议,并根据安排向主席会议述职。
中国民间商会副会长中的民营经济代表人士一般不连续任职,地方商会副会长中的民营经济代表人士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九条 工商联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人员出席方能召开,执行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应到会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执行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每届领导机构和领导人,在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工商联的经常工作,直到产生新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为止。
地方工商联换届时应向上一级工商联报告筹备情况,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商联备案。
第二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在届中进行调整,调整事项由执行委员会作出决定,或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向执行委员会报告。
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县级工商联届中调整事项,可由主席会议作出决定,并向执行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执行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依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免去职务处分。
(一)违反本章程,不支持或不参与工商联工作的;
(二)个人或所在企业存在严重失信,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发表不正当言论或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因违法违纪受到处理的;
(五)其他不符合执行委员身份,严重影响工商联形象的。
执行委员连续18个月不按规定参加同级工商联的会议和活动、或不接受工商联分配的任务、或不执行工商联的决议,应免去其执行委员职务。
在执行委员触犯刑律等特殊情况下,由主席会议作出处理决定,报执行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追认。
第二十三条 工商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部门和专业委员会;建立咨询制度。
第二十四条 地方工商联新设或撤并,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并报上级工商联备案。
第二节 基层组织
第二十五条 工商联所属商会是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由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制定商会章程并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是工商联的基层组织和工作依托。工商联所属商会应依法进行登记。
乡镇、街道商会由所在县级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履行所在乡镇、街道总商会职能。
第二十六条 工商联所属商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发挥商会党组织作用,把方向、议大事、促落实。
第二十七条 工商联所属商会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体系,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发挥政治引导、经济服务、诉求反映、权益维护、诚信自律、协同参与社会治理作用,研究并反映行业发展动态,参与行业标准和行业政策制定,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八条 工商联加强对所属商会的指导、引导和服务,对所属商会主要负责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秘书长开展考察考核,支持所属商会开展会员服务、承接公共服务、参与社会服务。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其他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的行业协会商会的联系、指导和服务,引导民营经济人士相关组织规范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