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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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如生命 失信必惩戒
发布时间: 2017-05-04 15:45 发布机构: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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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近日,国家发改委等33部委联合签署并印发《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摘录予以告知。

    《备忘录》明确了惩戒对象、实施方式、39条惩戒措施及动态管理。规定了为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认定的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海关总署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参与联合惩戒的各部门提供海关失信企业信息,并动态更新。通过39条惩戒措施,海关总署及各有关部门对联合惩戒对象进行相应的惩戒措施。

    海关部门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实施适用较高的进出口货物查验率(布控查验或者实货验估)、实施进出口货物单证重点审核、实施加工贸易重点贸易、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原则和措施。

    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部分摘录):

    1、不予适用检验检疫部门A级及以上企业信用管理,对其中有走私行为、走私罪的海关失信企业,直接列为信用D级管理,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2、在出口退税管理方面严格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3、将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受惩黑名单的失信信息作为限制有关商品进出口配额分配的依据;

    4、不予适用外汇部门A类企业管理;

    5、在一定期限内,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参与工程等招投标,暂停审批与失信企业相关的科技项目;

   6、将海关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其融资或对其授信的重要依据或参考;

    7、在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时,依法依规采取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

    8、将海关失信企业相关信息依法依规作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从严审批的参考;

    9、在上司公司或者非上司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

    10、限制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安全评价等行业,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11、海关总署将海关失信企业信息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络交易监管信息化系统等向社会公布;

    该《备忘录》确定了联合惩戒的动态管理方式,根据规定,对于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1年、且未再发生《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管理。

    该《备忘录》其它细则可登录广东省工商联网站--通知公告栏处下载阅览。

(市工商联经济联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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